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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右法执子4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丽君诉管怀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君,管怀成,吴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右法执子448-2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君,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管怀成,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吴凤梅,女,现住巴林右旗。担保人管怀树,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执行杨丽君诉管怀成、吴凤梅(2011)右民初字第10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保人管怀树以其所有的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明珠小区一号楼八单元601室产权证号为06-3-13535的房屋为被执行人管怀成、吴凤梅提供担保,要求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右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于2011年11月21日,以(2011)右法执字第44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管怀树所有的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明珠小区一号楼八单元601室,产权证号为06-3-13535的房屋一处,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管怀成、吴凤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以评估价值279072元为拍卖保留价,拍卖担保人管怀树所有的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明珠小区一号楼八单元601室,产权证号为06-3-13535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陶 万 辉审判员 希力 德格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立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