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8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高建中、刘祖梅与高斌奇、常英腾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中,刘祖梅,高斌奇,常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886号原告高建中。原告刘祖梅。委托代理人王峰,系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原告高建中、刘祖梅委托代理人。被告高斌奇。被告常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中、刘祖梅诉被告高斌奇、常英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中、刘祖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