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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8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高建中、刘祖梅与高斌奇、常英腾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中,刘祖梅,高斌奇,常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886号原告高建中。原告刘祖梅。委托代理人王峰,系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原告高建中、刘祖梅委托代理人。被告高斌奇。被告常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中、刘祖梅诉被告高斌奇、常英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中、刘祖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