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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8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查江与赵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查江;赵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878号原告查江。委托代理人查雷。被告赵媛。委托代理人高西宁: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查江诉被告赵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才院传票传唤原告查江于2012年8月15日到庭继续开庭:进行宣判,但原告查江无故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查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