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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民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西安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民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锦业二路文八五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剑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玉英。被执行人西安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樱花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杨连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振铃,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井公司)与西安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挚信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0)陕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测井公司向陕西省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2011年8月l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陕执民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将测井公司与挚信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测井公司与挚信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协议签订后一周内,测井公司向挚信公司支付一期部分工程款1000万元,挚信公司在收到该笔款项后10内复工;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申请法院解除对樱花园房产的查封,协议生效后该协议即视为测井公司和挚信公司共同向法院解除查封的申请,但合同约定的23#和24#楼中的214套房屋(详见附件1)挚信公司和测井公司提供的分房名单中的214个职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测井公司支付二期项目工程进度款4000万元,挚信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与测井公司职工签订完成的一期项目中未签和二期项目所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房产部门的登记备案(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可不受上述约定的时间限制,但双方应积极争取办理),在挚信公司办理完一期和二期所有房产登记备案后,测井公司将一期项目余款全部付清。二期项目按实测面积总价款付到95%,其余尾款交房后30日内付清。双方协商同意将二期住房中的26套房屋按照不低于5500元每方米价格出售,房款归挚信公司,考虑到市场风险,按照风险双方共担的原则协商处理,如测井公司员工购房可优先并适当优惠。(该26套房屋详见附件2),上述26套房屋按照每平方米5500元的二期合同单价计算出的合计总额,应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挚信公司应在2013年春节前交付二期项目的房屋,即23#、24#楼中的214套房屋(详见附件1),不遗留问题,挚信公司与施工单位、银行等任何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测井公司无关,并自行负责处理好与施工单位、银行等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以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理由包括以债权债务为由延迟交房或提出某种费用;一期项目合同中的19号楼按照2005年11月29日签订的一期项目合同执行,按每平方米2350元计算;挚信公司应积极、尽快、妥善地办理一、二期项目房产证,争取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一期项目房产证,二期项目房产证在2013年内完成,测井公司全力配合,办理房产证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统一价格规定执行;一期项目中的2#、3#、4#楼的地下室根据一期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因原材料及人工费涨价的因素,测井公司付给挚信公司1400万元补偿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付清;为改善环境,完善套设施,方便职工子女入托教育,测井公司再投入25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付清;如挚信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复工,则测井公司无须向挚信公司支付补偿款1400万元、小区投入款250万元和工程进度款400万元,如挚信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复工、擅自停工,未与职工签订完成买卖合同或不按期交付房屋,测井公司已支付的前述款项挚信公司应立即返还(不含一期部分工程尾款1000万元),并应支付每日千分之的违约金(自测井公司支付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经审查,上述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利益,双方应共同遵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樱花园(又称挚信花园)”下列房产的查封:二期第23号楼1单元68套房屋,面积8781.86平方米;二期第23号楼2单元43套房屋(21802、21803、21701、21702、21703、21704、21601、21602、21604、21501、21503、21504、21401、21402、21403、21404、21301、21304、21201、21101、21102、21103、21104、21001、21002、21003、21004、20901、20902、20804、20701、20702、20704、20601、20602、20501、20503、20401、20402、20301、20201),面积5821X平方米(第23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为08036号);二期第24号楼的全部房产,面积19061平方米,二、本院(2012)西执民字第000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刘长平执行员 郑继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