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魁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312号原告赵魁。委托代理人檀红亮、张京丽,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国林,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赵魁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魁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魁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