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涡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桂光卫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光卫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涡刑初字第0006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桂光卫,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复兴镇老岸社区何屋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7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15日依法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何进,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光卫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涡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桂光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经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0日、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桂光卫及其辩护人何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4日,被告人桂光卫冒用“安徽皇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胡波签订了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由被告人桂光卫负责包工包料,被害人胡波提供工程款236000元,工程期限75天。被害人胡波于合同签订的当日付给被告人桂光卫工程款160000元,其即安排魏江淮带人施工。2009年4月14日,被告人桂光卫以购买材料、发工人工资为名让魏江淮从被害人胡波处拿工程款50000元。2009年9月,魏江淮在工程没有完成的情况下走了。被害人胡波多次与被告人桂光卫联系,但其一直未继续施工,后因联系不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另查明:被告人桂光卫共接收被害人胡波工程款210000元,其已用于工程款121515元(含工时费)、购买空调款6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桂光卫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书、预算报价表、安徽皇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及证明、收条、鉴定结论、空调设备及安装合同书及、收据补充说明、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胡波陈述,证人刘天禄、魏江淮、李西虎、杨忠富、戴大海证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桂光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安徽皇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胡波签订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284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桂光卫当庭自愿认罪,且其行为征得了被害人胡波的谅解,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桂光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2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郝文祥审判员  李苏军审判员  孔 灿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