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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州民初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冯辉诉赵广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辉,赵广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州民初字第2744号原告冯辉,女,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晓波,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广义,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辉与被告赵广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辉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光宇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