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赖某与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赖某;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赖某,女,汉族,1976年7月11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程某1,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海丰县梅陇镇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四个孩子:长女程某2,1999年5月15日生;次女程某3,2001年5月30日生,三女程某4,2003年7月2日生,四女程某5,2005年5月16日生。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原、被告在2012年8月15日一同到本院请求庭前调解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赖某与被告程某1双方自愿离婚。二、原告赖某与被告程某1双方同意婚生孩子程某2、程某3、程某4、程某5由原告赖某抚养。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斯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