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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汤民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贾建亭诉被告许合花、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汤民二初字第65号原告贾建亭,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汤阴县张庄街张庄街*弄*号。委托代理人马国庆,住汤阴县城关镇南元村。被告许合花,女,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张庄街**弄*号。被告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汤阴县信合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郭天成(又名郭天伟),职务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贾建亭诉被告许合花、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庄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建亭的委托代理人马国庆,被告张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郭天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合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建亭诉称,2004年1月2日原告之父亲贾守富(2004年去世)与被告许合花签订了一份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许合花将自己新方的宅基地一段全面转让给原告之父建房使用。2004年11月1日被告张庄村民委员会收取了原告家人以被告许合花的丈夫王志贵的名义交纳的宅基地管理费款项42000元。被告许合花收取了原告押金2000元,款项交付交付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至目前为止,两被告迟迟不能将宅基地交付给原告建房使用,2004年5月1日,原告的父亲生病去世,几年来,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44000元及其利息,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许合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被告张庄村委会辩称,村里收入一笔王志贵的宅基地款42000元,至于原告所说的许合花转让协议,村民委员会并不知道,村民委员收款后没有批宅基地是多种原因造成的,钱是以王志贵的名义交的,原告起诉村委会没有道理,因王志贵已去世,王志贵的爱人许合花有起诉的资格,且原告与许合花达成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是违法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2日,原告之父亲贾守富(乙方)与被告许合花(甲方)签订了一份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1、甲方愿将自己新方的宅基地一段全面转让给乙方建房居住使用。2、乙方给付甲方宅基地转让金肆万柒仟元整,其中交村委会的肆万贰仟元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直接向村委会交付。3、乙方向甲方交付押金贰仟元,押金包括在剩余伍仟元之内,除押金外,下剩叁仟元,等乙方建房动工时交付。4、甲方协助乙方办清在村委会应办的各种手续。5、如甲方有变化,押金双倍返还;如村委会有变化,押金如数退还。原告之父贾守富与被告许合花签订协议的当日,被告许合花收取原告之父贾守富押金2000元,并出具了“取到宅基地压(押)金2000元”的证明条。2004年5月2日,原告之父贾守富因病去逝。2004年11月1日,原告家人将原告之父贾守富遗留的42000元以被告许合花之夫王志贵的名义,向被告张庄村委会交纳宅基地管理费,被告张庄村委会以王志贵的名义向原告家人出具了收据,并加盖有张庄村委会的财务印章。至今原告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另查明,被告许合花之夫王志贵于2008年4月份左右去世。还查明,贾守富之妻栗梅花,女儿贾玉清,贾玉凤在本案中放弃继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父亲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收款凭单及许合花收取的押金证明等,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民事行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之父与被告许合花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为无效协议。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本案中原告作为贾守富的合法继承人在未取得宅基地的情况下,持有被告村委会以被告许合花之夫名义收取的宅基地管理费票据和被告许合花收取原告之父贾守富的宅基地转让押金,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宅基地管理费和押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因原告之父贾守富与被告许合花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民事行为均存在过错,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许合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贾建亭宅基地款42000元;被告许合花返还原告贾建亭宅基地押金2000元;驳回原告贾建亭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被告许合花负担50元,被告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 军审判员 韩凤玉审判员 郑海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倩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