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兰民初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9-11-19

案件名称

青岛某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陈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民初字第2840号 原告青岛某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 负责人王广伟。 被告陈某某,女,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某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诉被告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经查,原告系企业非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某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倪俊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