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扎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连秋与刘彦君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秋,刘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扎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张连秋,男,5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刘彦君,男,4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秋诉被告刘彦君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连秋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连秋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秋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潘少游二O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陈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