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美雪菱电器有限公司与杨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美雪菱电器有限公司,杨淑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66号原告:宁波美雪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达蓬村。组织机构代码:75039839-6。法定代表人:柴国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淑云,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美雪菱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美雪菱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3元,减半收取计1416.50元,由原告宁波美雪菱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高立民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人民陪审员 裘明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