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冀民三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冀州市小寨砖厂与贾会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小寨砖厂,贾会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三初字第909号原告冀州市小寨砖厂。法定代表人杨建泉,厂长。被告贾会涛,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小寨乡大寨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小寨砖厂与被告贾会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小寨砖厂于二0一二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小寨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保全费550元,共计1137元由原告冀州市小寨砖厂负担。审判长  邢新同陪审员  张秋菊陪审员  李 锋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