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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04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董某与邱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458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某,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董某诉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3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邱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邱某的银行存款贰万元整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