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字第04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董某与邱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458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某,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董某诉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3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邱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邱某的银行存款贰万元整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