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冀 明审判员 王亚锋审判员 陈英良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锋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