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中法执字第4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黄海阔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辉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阔,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辉,伍德明,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珠中法执字第4号之九申请执行人:黄海阔,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逸仙路2号(华夏陶瓷建材城)25栋3077号。法定代表人:霍志伟。被执行人:张永辉,男,住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伍德明,住珠海市。。被执行人: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号水湾大厦*层*单元8B3。法定代表人:张泽华。黄海阔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辉、伍德明、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海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380000元、利息人民币442800元及损失赔偿;伍德明、张永辉、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辉、伍德明、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经黄海阔申请,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多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益,并拍卖了个别房产,但拍卖款项仍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生效判决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辉、伍德明、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提取、划拨金额以人民币800万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 判 员 罗增庆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刘 博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隋乐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