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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狮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荣全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荣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狮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林荣全,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东升小区***号,现住石狮市。申请人林荣全要求宣告程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程小明(曾用名:程拗菜),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石狮市,系申请人林荣全之妻。申请人林荣全称: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8日22时许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至今呈植物状态,昏迷不醒。申请人委托泉州东南医院协和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泉东南司鉴[2012]临鉴字第305号《鉴定意见书》,认定程小明呈植物状态,意识清楚,可睁眼,对外界刺激无反应,无言语,无发音,四肢肌张力减弱,肌力0级,可见挂有鼻饲管、下身垫有纸尿裤。程小明的伤残等级可评为I级伤残,其护理依赖为一级即完全护理依赖。申请人为此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目前处于植物状态,对外界刺激无反应,无言语,无发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行为能力已完全丧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程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清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