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杨可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杨可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11号原告张国强,个体修车户。被告杨可意,职业不详。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国强诉被告杨可意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国强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慧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韵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