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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伟、司会丽与被上诉人曾凡伟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伟,司会丽,曾凡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伟,男,汉族,1976年4月21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司会丽,女,汉族,1985年1月3日生。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光春,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凡伟,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肖万柏,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伟、司会丽因与被上诉人曾凡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光春,被上诉人曾凡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万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友成审判员  李在本审判员  吕树利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牧—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