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伟、司会丽与被上诉人曾凡伟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伟,司会丽,曾凡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伟,男,汉族,1976年4月21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司会丽,女,汉族,1985年1月3日生。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光春,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凡伟,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肖万柏,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伟、司会丽因与被上诉人曾凡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光春,被上诉人曾凡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万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友成审判员 李在本审判员 吕树利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牧—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