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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越催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南县金山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县金山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催字第132号申请人:南县金山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南县茅草街镇康复路。法定代表人:刘锦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县金山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提起公示催告一案中,因申请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 晖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琪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