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一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00831号原告:邢某某,男,1951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晓斌(系原告儿子),37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66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邢某某负担50元。审 判 长 蔡 闯代理审判员 李明华人民陪审员 田 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