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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秀莲、贝永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秀莲,贝永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60号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香洲区香洲香溪路118号29栋二楼。法定代表人:顾家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孙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响珍,该公司员工。被告黄秀莲,住珠海市香洲区。(其他资料不详)被告贝永芳,住珠海市香洲区。(其他资料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秀莲、贝永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