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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394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曾优苍与付金文、傅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优苍,付金文,傅穗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3940号原告曾优苍,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付金文,男,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傅穗琴,女,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优苍与被告付金文、傅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申请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优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林明添审 判 员  林文良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芳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