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394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曾优苍与付金文、傅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优苍,付金文,傅穗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3940号原告曾优苍,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付金文,男,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傅穗琴,女,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优苍与被告付金文、傅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申请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优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林明添审 判 员 林文良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芳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