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一初字第015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157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