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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一初字第015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157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