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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樊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甲,樊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382号申请人樊某甲,农民。被执行人樊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樊某甲诉樊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宿建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