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樊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甲,樊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382号申请人樊某甲,农民。被执行人樊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樊某甲诉樊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宿建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