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绍兴友润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友润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55号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48975-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南海路62号。法定代表人:郑森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安成,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友润机电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码:330600400002033)。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滨海工业区马鞍镇城红村。法定代表人:陆华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友润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友润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93元,合计1118元,由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