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城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兆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市神州集团众城客运有限公司,耿兆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城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法定代表人牛春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星,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兆全,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系延安市神州集团众城客运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段世刚、柳毅,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城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兆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城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5元。审 判 长 贺 瑞代理审判员 闫 劼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