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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博罗县真彩涂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木家缘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李文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核稿人呈领导审批。凌升光2012年8月15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钟翔能2012年08月15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9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79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79号原告博罗县真彩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冯洁育,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张群、何枢,系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木家缘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余书培。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真彩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木家缘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真彩涂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东莞市木家缘家具有限公司存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东城牛山支行(银行账号:12×××6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601元,并已提供权属人张志崇名下的位于博罗县罗阳镇河唇路南门一座503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博罗县真彩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东莞市木家缘家具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东城牛山支行(银行账号:12×××68)的存款人民币148601元。二、查封原告博罗县真彩涂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在权属人张志崇名下、位于博罗县罗阳镇河唇路南门一座503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上述银行存款在本院冻结和房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作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冻结或查封期限,原告应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钟翔能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叶伟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