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栾民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兵辰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兵辰,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栾民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郭兵辰。被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郭兵辰申请执行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