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197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以被告胡某某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艳丽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