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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保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保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初字第229号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绍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明丽,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保林,男。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保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杜六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秀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