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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天青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3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天青,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天青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案,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162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黄天青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随案移送的雕刻机一台、稳压机一台、电脑一台、印章二枚,依法予以没收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黄天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提审上诉人黄天青,其又表示服从一审判决,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天青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天青撤回上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16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挥代理审判员 李 生 荣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迪(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