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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忠效与高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效,高庆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562号原告:王忠效,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思福,男,193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王忠效的父亲。被告:高庆飞,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效诉被告高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效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忠效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