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琅执字第003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根起与王民弄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起,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2)琅执字第00351-1号申请执行人:王根起,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王民,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王根起与王民故意伤害一案中,因王民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1)滁琅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27757.39元、执行费316元,下余案款27757.39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