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沂南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纪武与徐春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纪武;徐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沂南保字第434号 申请人:徐纪武,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徐春成,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沂南县。 申请人徐纪武与被申请人徐春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春成所有的沂南县城历山路壹品龙都X单元XX楼01户楼房一套,保全价值2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徐春成所有的沂南县城历山路壹品龙都X单元XX楼01户楼房一套。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黎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