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滦平县长山峪镇黄木局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宪礼、武连印、张连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长山峪镇黄木局村村民委员会,张宪礼,武连印,张连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滦平县长山峪镇黄木局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姜文全,职务:村主任。被告张宪礼。被告武连印。被告张连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长山峪镇黄木局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宪礼、武连印、张连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长山峪镇黄木局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宪礼、武连印、张连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长山峪镇黄木局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县长山峪镇黄木局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0.00元,由原告滦平县长山峪镇黄木局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