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商终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施智洪与李天威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智洪,李天威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4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智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雷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威。上诉人施智洪为与被上诉人李天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2)绍嵊商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智洪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智洪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智洪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马利英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