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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20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荣利、梁红等与寇玉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利,梁红,梁钰,寇玉芳,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047号原告李荣利,无业。委托代理人马晓峰,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原告梁红,学生。委托代理人马晓峰,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原告梁钰,学生。法定代理人李荣利,女,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郭家滩村。委托代理人马晓峰,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被告寇玉芳。第三人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路1号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利、梁红、梁钰与被告寇玉芳、第三人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利、梁红、梁钰以其与被告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利、梁红、梁钰自愿撤回对被告寇玉芳、第三人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利、梁红、梁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5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