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5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02王雄与沈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沈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58-2号原告王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沈某,住址重庆市合川市。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被告名下财产及原告的担保财产。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沈某名下价值18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名下用于担保的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72×××22账户存款1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