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增法民二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醒威与魏雪娇、邱带金、郭伟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醒威,魏雪娇,邱带金,郭伟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二初字第731号原告:郭醒威,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一:魏雪娇,住增城市。被告二:邱带金,住增城市。被告三:郭伟均,住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醒威诉被告魏雪娇、邱带金、郭伟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醒威于2012年8月15日以双方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醒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醒威负担。审判员 周镜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翁榕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