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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中执复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春英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英,王彦付,韩天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C}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中执复字第24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王春英,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彦付,又名王齐富,男,194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天庆,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复议人王春英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7)龙执字第6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中,申请复议人王春英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王春英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春英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志  广审判员 刘  海  波审判员 X  X  亮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原保权(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