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侯学忠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学忠,淄博市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侯学忠。被执行人淄博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本强,主任。申请执行人侯学忠与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刘辛村民委员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刘辛村民委员会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学忠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81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36819元,扣缴执行费652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