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王爱新与程存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新,程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新被执行人程存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存利��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存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程存利拥有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东环路凤凰小区2号楼606号(房产证号:山字第08301137**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程存利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东环路凤凰小区2号楼606号(房产证号:山字第08301137**号)房产一套以及房产过户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同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