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8-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动力酷游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动力酷游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3611号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伯雄。委托代理人冯士柏,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良勇,男,汉族。被告成都动力酷游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卿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动力酷游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李传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军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