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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张世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2009年1月1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因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被告经常无事生非,与原告打架闹事。2011年被告经常不在家,未尽到妻子义务,双方矛盾日益激化,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有四个月时间,婚姻基础良好。婚后感情很好,原告所述的打架闹事不属事实,去年被告每次外出均事出有因,且均告知了原告。被告愿与原告继续生活,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则必须先医治好被告的疾病。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自2011年以来,被告经常外出不在家,未尽到妻子义务,被告则认为自己外出均事出有因,并无过错,双方因此于2011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6月18日,原告涉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查明,原告马某某患有心肌缺血、冠心病,且一直服药治疗;被告王某某患有双侧乳腺增生疾病。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结婚证书、本院与原、被告谈话笔录、澄合矿务局中心医院门诊病历、西安航天总医院门诊病历和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庭审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原、被告从经人介绍相识至登记结婚用时5个月,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初夫妻感情亦尚可,虽偶因生活琐事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马某某以双方无感情基础、无共同语言为由,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情况,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均系再婚,且年事渐高,患有疾病,更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互相扶养,互相帮助,遇到问题多从对方、家庭的角度考虑,互谅互让,建立和谐、稳定、温馨的家园,而不应遇有矛盾就以离婚的手段来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