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友贵与赵爱国、崔京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贵,赵爱国,崔京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张友贵,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赵爱国,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镇。被告:崔京学,男,朝鲜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贵诉被告赵爱国、崔京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贵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友贵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2.00元由原告张友贵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新颖代理审判员 朱万东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