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谭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谭某;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15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30日中午,被告人谭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从瑞安市陶山镇驶往瑞安市区方向。13时50分许,途经新瑞枫线15KM+400M地段时,车辆碰撞停在路边的一辆出租车车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当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ml,属醉酒。经鉴定,该二轮电动车为电驱动轻便摩托车类型,属于机动车范畴。案发后,被告人谭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经传讯不到案被网上追逃,2012年7月18日,被告人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查获某、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2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倪松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