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遵民重字第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高进春与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进春,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重字第026号原告高进春,农民。被告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广彬,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卫国路****号。原告高进春与被告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09)遵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被告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唐民三终字第615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9)遵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审理过程中,原告高进春于2012年8月15日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进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进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高进春负担。审判长 徐爱华审判员 杨 静审判员 汪艳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