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小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冯爱萍与曹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爱萍,曹文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小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冯爱萍,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吉县村民。委托代理人杨菲,山西中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文喜,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办事处郑村社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爱萍和被告曹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爱萍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爱萍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冯爱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义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瑞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