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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安某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364号原告安某。委托代理人王禾,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员。原告安某与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11.5元。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哲 来源:百度搜索“”